我省推动公共服务覆盖所有流动人口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6-12-11
 
  我省新近修订出台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到达实际居住地的3个工作日以内,便可在实际居住地免费办理居住登记,可以依法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出差、旅行和探亲访友等短居行为不需要申报居住登记,但若自愿申报也可平等获益。《办法》将于2017年元旦开始实行。弥补公共服务“空白”
  今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并依法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流动人口因为居住时间不满半年,达不到居住证申领条件,而无法享有申领驾照、换领补领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便利,群众反映强烈。
  我省新近修订出台《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就是关切群众需求,弥补拟长期居住但未满半年的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空白,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流动人口。
  出差、旅行、走亲访友自愿登记根据《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依据居住证,享受当地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但实际上,会有一部分已经在本地居住但因未满半年而无法申领居住证,对此《办法》做了政策完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只要向实际居住地的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就可以依据居住登记凭证,享受到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按照《办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不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出差、旅行、探亲访友的人员,不需要办理居住登记。上述人员如需要享受居住地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可自愿办理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均免收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同时,还能享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便利。
  (据齐鲁晚报)